世界客屬總會章程

 

世界客屬總會章程

            (內政部110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00062741號函)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客屬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WORLD      HAKKA   FEDERATION」。

第 二 條   本會緣起與宗旨:

民國 60 年(西元 1971 年)9 月 28 日,香港崇正總會為慶祝成立 50 週年暨崇正大廈落成,由名譽會長張發奎將軍邀請全球 47 個客屬團體 250 名代表,舉行慶祝大會,大會決議將此次活動定名為「世界客屬第一次懇親大會」,並決議兩年後在臺北市舉行。

民國 62 年(西元 1973 年)10 月 5 日至 8 日,「世界客屬第二次懇親大會」於臺北市中山堂舉行,全球 67 個客屬社團2,400 名代表參加,由中原客家聯誼會(該會於民國 76 年

11 月 12 日依法組織立案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原客家崇正會)會長翁鈐主持,大會決議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世界客屬總會」,交由中原客家聯誼會負責籌備,以凝聚世界客屬團結意識。

民國 63 年(西元 1974 年)10 月 11 日,「世界客屬總會成立大會」於臺北市僑光堂舉行,世界 30 餘國 1,600 名代表出席,由籌備會主委、中原客家聯誼會會長翁鈐主持,大會推舉薛岳將軍為創會會長,革命元勳張發奎將軍、前監察院長余俊賢及前立法院長黃國書等 3 名為名譽會長,選任翁鈐為首屆理事長,空軍上將魏崇良為監事長,藍洲將軍為秘書長,奉中華民國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611584 號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准予立案。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世界崇尚自由民主之客屬同胞,團結合作,共謀發展,尊重當地政府法令,服務社會人群,傳承客家文化,弘揚客家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與全球五大洲客屬團體締結友會。

本會依法設立之分級組織如下:

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原客家崇正會、世界客屬總會臺北市分會、社團法人新北市中原客屬協會、世界客屬總會新北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桃園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臺中市分會(臺中市客家文化協會)、世界客屬總會臺南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高雄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高雄市東區分會、世界客屬總會基隆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新竹市分會、世界客屬總會新竹縣分會、世界客屬總會苗栗縣分會、世界客屬總會彰化縣分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客家協會)、世界客屬總會南投縣分會(南投縣客家協會)、世界客屬總會雲林縣分會、世界客屬總會嘉義市分會(嘉義市客家文化協會)、世界客屬總會嘉義縣分會(嘉義縣客家文化協會)、世界客屬總會屏東縣分會、世界客屬總會宜蘭縣分會(宜蘭縣屬總會)、世界客屬總會花蓮縣分會(花蓮縣客屬會)、世界客屬總會臺東縣分會(臺東縣客屬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華陰街四十一號三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世界客屬同胞,舉辦懇親大會。

 二、宏揚客族文化,推廣教育、藝文活動。

 三、獎助客屬清寒優秀子弟就學。

 四、促進客屬人士經濟事業之投資合作。

 五、增進客屬地區特性文化之交流。

 六、鼓勵專上學校客屬社團之組織及發展。

 七、出版發行會務通訊,報導各地鄉情動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客屬文化背景或認同客屬文化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客屬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

四、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經費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之客屬團體或個人。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十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七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永久會員、榮譽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仟元、分級組織(各直轄市、縣市分會)新臺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85 年 8 月 11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5 年 11 月 20 日台(85)內社字第8588541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 102 年 5 月 25 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七條會員資格一案,並經內政部 102 年 7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1020255620 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12 月 31 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四、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二、廿四、廿五、廿六、廿七條條文,並報經內政部 106 年 1 月 13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00605 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 110 年 11 月 21 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三、三十條條文,並報經內政部   110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00062741號函同意備查。